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而提起的离婚应作如下处理:
( l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 2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如精神病、麻风病、性病的,婚后当事人另一方发现对方患有此种疾病,且难以治愈,因而提出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
( 3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以外的其他严重疾病,如果结婚已多年,夫妻感情较好,应说服原告本着互敬互爱的精神,照顾患病一方,一般不准离婚。如果结婚时间不长,原告坚持离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在对患者的治疗、生活作了妥善安排后,可准予离婚。如果患者正在治疗期间,一般不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