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调查分析

宁波侦探公司告诉你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债务如何清偿?

2021-12-15 22:59:22
婚姻法第19 条第3 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这 规定表明,夫妻财产约定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当然不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气人明知的情况一F ,才对第三人具有抗辩力。

也就是说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屯人明知该夫妻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只能要求以该方的财产清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8 条规定,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夫妻一方必须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时,第三人已明确、清楚地知道其夫妻财产约定,才可以对抗第屯人;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证明第共人明知的,则财产约定对第气人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