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子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原则性的界限,而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却是十分复杂的。如同许多国家都把夫妻分居达到一定的期限,作为离婚的重要理由一样,我国婚姻法将分居达到一定的期限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符合现代婚姻立法趋势。
由于一定时期的分居是夫妻感情破裂到无法挽回地步的较好证明,因此,婚姻法第32 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年的,就可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满2 年的原因应当是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应是因为工作、学习、户日、住房紧张等其他原因。如果夫妻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婚后没有住房,或者是因为工作等其他原因而两地生活,不能以此来断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分居2 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只要分居2 年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一定准许离婚。如果分居2 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