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调查分析

假离婚和骗离婚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2021-12-15 22:59:26
所谓假离婚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的个人目的,相互约定暂时离异,待既定目的实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如夫妻双方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而多生子女、为多分住房、逃避债务等而假离婚。假离婚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二是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协议。

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假离无婚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了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后,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对于假离婚,原则上不能否认其发生的离婚效力。如果离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时,首先应当对当事人的弄虚作假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给予严肃的批评,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将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反映,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应作出确认原离婚登记有效的决定,维护法律和婚姻登记的尊严.、由假离婚所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所谓骗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某种不可告人的月的,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某种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取对方同意离婚的一种违法离婚行为。由于骗离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通过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令其在不愿离婚的情况卜,被骗同意离婚。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谓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骗离婚是无效的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对于这种无效离婚,当事人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处理。

对于凡是能够和好的夫妻,做好调解作,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或判决离婚无效;如调解不能恢复夫妻关系,也不应维护原离婚协议,可判决离婚无效,维持原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坚持不愿维护原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离婚程序处理。行为人采取欺骗行为骗取离婚而与他人再婚的,应按重婚处理,其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还可以给与其2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