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调查分析

诉讼离婚当事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2021-12-15 22:59:2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 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县、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县、区基层人民法院下设人民法庭代表基层人民法院,所以,当事人离婚可以到附近的人民法庭去起诉,附近没有人民法庭的,可以到当地的县、区人民法院起诉。特殊情况下,即离婚案件如果属于在木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过市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当然,中级人民法院也有权审理篆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二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适用普通地域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受案,即原告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l 年以上的地方。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离婚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①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闲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②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③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④ 对被监禁的人(包括已经被逮捕、被拘留的未决犯和正在监狱或者是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提起的离婚诉讼;

⑤ 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⑥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离婚诉讼;

⑦ 夫妻一方外流,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夫妻分居分别在不同地区居住l 年以上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 条、第23 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离婚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常年在外打工、游医、四处飘荡,没有固定的经常居住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 条中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l 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