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一也可以是第只人,如婚姻当事人的父母等。这种婚姻男女双方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而不是以感情为基础,实际上是对婚姻自由的滥用,违反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婚姻法第3 条第1 款规定:禁lL 借婚姻索取财物。
对这种婚姻处理时,应当对索取财物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因索取财物而发生财产纠纷的,一般应当责令索取财物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